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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报指南
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报指南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快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榆区发〔2015〕2号)《榆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榆区政发〔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2019年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榆阳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税收、统计关系均在榆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对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的非文化企业也适用)。
2.从事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以及从事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
3.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原则上稳定运行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4.2017-2018年度已获得中、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4)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2019年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事后补助和奖励的形式,对申报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实施的项目或文化产业活动,经过项目申报评审后,择优遴选,无偿拨付给企业及项目主体。
(一)专项补助
1.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根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专项补助。
2.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办企业,入驻特色文化园区(基地)并设立工作室、传习所或者其它文化产业机构并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不超过5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不超过3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不超过2万元。
3.2018年度参加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文化产业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文化展会的,每个企业补贴标准为省内5000元、省外8000元、境外2万元(依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对在我区组织举办、承办全国、全省、全市文化产业会展,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微电影、网络剧被国内知名网站收购并首次刊播(不包括影院、电视台已播出),网站收购合同2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收购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特色书吧、咖啡屋等小微型文化企业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格调高雅、有浓厚文化氛围的小微文化企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6.在榆林古城四合院重点发展民宿、演艺等文化产业综合经济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在我区承办庭院剧场、四合院剧场及小剧场进行商业演出的文化企业,年内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演出剧目达1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二)项目奖励
1.对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目前正常上报统计数据且稳定运行一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企业5万元。
2.知名文化企业在我区注册公司,对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经营期限满3年、累计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自带从事文化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印刷等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我区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15%以内的一次性补助(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生产性企业按实际设备投入额计算),单个企业最大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3.区内文化企业为区财政年纳税10万以上的,按2018年度税收收入额度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我区文化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按照2018年度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名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我区文化企业创作的文艺、影视作品,获国家级、省级(陕西)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6万元的奖励。
6.我区企业生产的,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电视剧、纪录片等影视作品,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的给与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及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播出的影视作品,给予每部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按每集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重大题材作品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国内院线和主要网络平台首播的电影作品,根据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每部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动漫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奖项的,均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8.在我区注册、具有游戏开发发布资质的游戏企业创作生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且获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艺的创新转化,促进文化与旅游、农业、体育、科技、商业等产业融合,培育文化旅游、观光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商业旅游等新业态,在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融合发展企业称号或资质后,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被命名为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2018年以后的),分别给予房租补贴、运营补贴不超过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11.被命名为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18年以后的),分别给予房租补贴、平台建设补贴不超过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三)未被列入本《申报指南》支持方式及标准的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区委、区政府发展文化产业总体布局,也可以申报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按《申报指南》附件1-7的要求,规范上报。附件1-7电子版材料,可在qwxcbwcb@163.com(密码:qwxcbwcb11)中自行下载。申报单位需提供一式六份纸质版材料,同时将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10280900@qq.com;项目申报材料按附件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单位于12月2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委东办公区111室(榆林烈士陵园大门台阶北侧)。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期限内,双休日正常上班,上班时间为下午2:00-5:30)。
(二)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审核和下达按“属地管理、部门受理、专家审核、会议决定”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申报主体经所在乡镇、街道在附件6《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签字盖章同意后,向区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区委宣传部组织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通过审定的扶持项目,最后由区委宣传部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扶持原则。同一企业一年只奖补一个项目,两年内不重复奖补,同一项目若符合本申报指南若干扶持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项目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遴选的办法扶持。凡获得中、省、市和区级其他来源渠道奖补资金的项目,区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扶持。
(二)规范项目申报。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真实、准确提供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的各项资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报。
(三)落实项目责任。申报单位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并对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项目申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列入黑名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并追缴专项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项目监管。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文旅文广局、区统计局要对获得2019年度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跟踪检查。项目跟踪监管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1.《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封面)
2. 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3. 申报材料承诺书
4.《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5.《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6.《2019年榆阳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7. 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按此附件列出的顺序排列)